法国酒庄收购详解

如今中国投资者收购法国酒庄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在法国媒体为中国投资者以平均每月收购一个法国酒庄的速度惊叹时,又传出部分中国“庄主”已在考虑出售其收购的法国酒庄。闪买闪卖背后有着怎样的苦衷?酒庄收购背后又涌动着哪些暗流?

在中国日渐成为法国葡萄酒的消费大国的同时,法国有接近50座酒庄被来自中国的投资者所收购,以致于法国媒体也特别冠以这类酒庄一个特殊的名词“Pavilion chinois”(悬挂中国国旗)。然而,正当法国媒体为中国投资者以平均每月收购一个法国酒庄的速度惊叹时,又传出部分中国“庄主”已在考虑出售其收购的法国酒庄,是什么原因促使中国投资者在如此短的周期内作出截然相反的决定呢?

收购法国酒庄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收购项目,不仅因为收购标的本身的多样性,同时,收购过程所涉及的行政审批手续也远比一般的收购项目繁琐。因此,如果投资者在收购前没有对收购目标有全面的了解,在收购过程中因没有相应的专业人员的协助而无法确认收购协议背后所隐藏的利害关系,那么,收购结果将很难达到投资者的预期目标,从而导致收购的失败或者即便收购成功但在接手之后的经营中遭遇重大困难。

为保证酒庄的收购得以顺利、圆满的完成,并达到投资者的投资预期,投资者至少应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准备:

首先,投资者应通过尽职调查对目标酒庄全面、深入的了解 。

尽职调查(DD – Due Diligence)作为收购行为的前置程序,是指在投资者初步确定了投资目标,并与目标公司签署了收购意向书之后,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对收购目标的管理风险、经营风险、资金风险等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并制定尽调报告。酒庄收购项目涉及的尽调主要包括:法律尽调、财务尽调、不动产状况调查等

在现实的收购项目中,尽职调查往往被中国投资者所忽略。部分投资者在参观了酒庄并听取卖方及房产中介公司的介绍之后认为酒庄的整体管理、经营状况是无需进行前期调查,因此直接进入预收购合同的签署。

在已完成的收购项目中,曾出现中国投资者因没有进行收购前的尽职调查,收购完成后发现实际收购的葡萄园面积与收购合同中规定的面积有差异,且种植状况也不符合当地法规的要求,部分葡萄园所产的葡萄不能用于酿制葡萄酒,因此承受了重大损失。另外,中国的投资者因不具备法国酒庄经营和管理的经验,无法对酒庄的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合规性进行考量。例如,法国法规对酒庄中的排水系统(葡萄酒酿造过程产生的废水的排放和回收、酒庄的生活污水的排放)有着极其严格的规定,行政机关可责令要求酒庄对排水系统进行改造。然而,酒庄的地理位置都相对比较偏僻远离城市,因此排水系统的改造工程不仅耗资巨大,同时还会影响整个酒庄的日常经营。投资者对于此类的风险在没有事先进行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冒然展开收购,其后果将是不可预估的。

因此,尽职调查也是对收购风险进行评估的过程,其目的不仅在与给投资者一个专业而客观的投资参考意见,更是为投资者的投资预期提供一个衡量的标准,从而决定是否针对目标公司正式展开收购行为。

其次,投资者应对收购的程序和收购合同及条款有着正确的认识和理解。

在尽调工作结束后,投资者如决定开始正式收购,买卖双方首先会签署一份附条件的出售协议(Compromis de vente)。所附条件是指在现实中存在的阻碍交易实现的状况,并约定双方在未来的一定时间段内上述状况得以解除的条件下,协议约定的交易才得以最终实现。一般情况下,所附条件主要是针对法国政府优先购买权的排除、不动产抵押权的解除、买方经营权的审批等。在上述规定的条件都得以满足的情况下,双方再次签署正式收购协议,并进行产权交割。

另外,在签署第一份附条件协议的同时,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等同于交易价格的10%的金额做为定金,以保证在所附条件全部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买方继续履行其收购的义务。该金额一般会由双方制定的第三方(公证员或律师)保管并存放在指定的账户中。如所附条件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履行完毕,而买方拒绝按照协议规定的条件继续收购时,上述10%的保证金将归卖方所有。反之,如卖方拒绝出售时,需向买方支付同等金额作为罚金。

有部分中国投资者对两个协议的性质会产生误解,误认为第一个协议只是针对所附条件加以规定,对收购本身的价格和条件没有约束力而盲目签署,并期待第二次签署正式协议时再与卖方就收购价格和条件进行协商。然而,事实上两个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第一个协议在所附条件实现的情况下,自动转化为正式协议的内容。买方不得就所附条件之外的其他条件再行提出异议,否则可被视为违约。第二个协议的签署则意味着产权在买卖双方之间的正式交割。因此,投资者应将所有的谈判重点放在第一次附条件收购协议的签署。

最后,投资者还应对收购项目中的参与人员的角色有着充分的认识。

在一般的酒庄收购项目中会出现的参与人员除买、卖双方外,一般还会有向买方介绍酒庄信息的房屋中介公司、负责财务尽调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法律尽调并协助客户在收购过程中的谈判和收购协议的起草与制定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制定收购协议的公证员等。

在波尔多已完成的酒庄收购案例中,曾出现中国投资者误将公证员作为自己的“律师”进行收购的个案。那么公证员和律师在酒庄收购项目中的职责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在酒庄收购项目中,公证员的职责是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以公证书的形式制作收购协议,并有义务告知双方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公证员的主要义务是一个告知义务,其扮演的是一个中立的角色。而参与收购项目的律师则是接受买方委托,为维护买方的利益参与收购的谈判,并就收购协议的起草和制定向买方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律师的责任不仅仅局限于告知的义务,同时还需要向客户就收购合同的规定有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后果向客户进行提示并提出合理建议和解决方案。

上述三个方面仅构成投资者在法国圆满完成酒庄收购项目的几项基本要素。此外,还有很多其他因素也对收购的成功与否产生重要的影响,例如中国有关外汇管制的规定、法国对于企业收购的员工保护的法律规定,以及收购的保密性以防在收购的过程当中出现目标酒庄的商标被在中国抢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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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