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Castel就“卡斯特”商标案向最高院提出申诉

法国最大的葡萄酒生产商之一“Castel兄弟简化股份公司”(后文中简称Castel公司)日前对外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将对“卡斯特”商标案召开听证会,以决定是否受理其对在华商标纠纷案提出的申诉。如果最终获得受理,之前的判决结果将“暂缓执行”。如果最高院最终决定不受理此案,Castel将不得不面对超过3300万元的巨额赔偿。

法国最大的葡萄酒生产商之一“Castel兄弟简化股份公司”(后文中简称Castel公司)日前对外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将对“卡斯特”商标案召开听证会,以决定是否受理其对在华商标纠纷案提出的申诉。如果最终获得受理,之前的判决结果将“暂缓执行”。如果最高院最终决定不受理此案,Castel将不得不面对超过3300万元的巨额赔偿。

Castel兄弟简化股份公司
Castel兄弟简化股份公司

2013年7月16日,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法国葡萄酒生产商Castel停止使用“卡斯特”这一商标,需对上海班提酒业公司以及李道之个人赔偿人民币3373万元并公开道歉。这是Castel公司第二次向中国最高法院就商标纠纷提出听证申请。此前2011年12月Castel公司也曾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局就李道之持有的“卡斯特”商标复审保留一案向最高法院递交听证申请,但遭到驳回。

针对此前国内有媒体报道的关于Castel在华资产遭到冻结的说法,知味记者采访了Castel酒业(中国)有限公司,其负责人表示按照浙江省高院的二审判决以及之前涉及到的一系列法律诉讼,所涉及的产品均为2008年之前进口。对于其目前和未来在中国市场经营的所有产品不会构成任何影响。

“卡斯特”之争始末

1998年法国最大葡萄酒生产商Castel以投资建厂形式进驻中国,同年温州五金化工(集团)公司酒类分公司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提交了“卡斯特”商标的申请。该商标于2000年通过审核。

2001年,Castel公司与张裕集团联手推出“张裕卡斯特”品牌,但未注册“卡斯特”商标。这一产品随后很快在国内热销。

2002年,中文“卡斯特”商标由温州五金化工(集团)公司转让给“李道之”个人持有。

2005年,法国Castel于李道之就转让商标接洽,同年,再向商标局以“卡斯特”商标连续三年未被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由于李道之错过答辩,在通过后提出复审,并与上海班提酒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007年,法国Castel公司与李道之再次协商商标转让,未果。同年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由于该商标一直在(未经授权下由Castel)持续使用,对该商标予以维持。Castel公司就商标局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方败诉。之后Castel于2008年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遭驳回。之后于2011年再次向中国最高法院递交听证会申请,遭驳回。

2008年,李道之在班提酒业基础上成立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并使用中文“卡斯特”商标。

2009年,李道之向温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国Castel及其中国代理商,因为起在产品背标上使用“法国卡斯特”等字样,侵害其商标权。

2011年,李道之向温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得裁定,法院查封了Castel持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

2012年,温州中院一审判决Castel公司停止使用“卡斯特”这一商标并上海班提酒业公司以及李道之赔偿人民币3373万元。Castel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

2013年3月,法国Castel公司全面启用“卡思黛乐”中文商标,并更改其全线产品相关名称及标示,7月,浙江省高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Castel公司向中国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至此这场“卡斯特商标大战”已经持续超过了10年以上,诉讼双方都以投入了数百万元的律师费用。商标抢注问题一直是跨国公司经常面对的麻烦之一,不管是之前的苹果iPad,爱马仕等知名品牌在华缴纳的巨额学费,还是五粮液、中国海信等国内品牌在国外的维权之路都说明了企业尽早保护其商标知识产权的重要性。面对国内外截然不同的法律环境,商标落地问题,需要每个跨国公司小心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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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

前知味副主编,正在攻读WSET四级,ISG国际侍酒师协会中国早期学员之一。喜欢以轻松愉快的言辞与人分享葡萄酒中的乐趣。教授并主持过各类葡萄酒课程及品鉴会,有丰富的授课经验。毕业于浙江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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